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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高新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发布时间:2023/05/06 点击量: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税务 局,区属国有公司,区各企业: 
 
《清远高新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清远高新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为促进清远高新区建筑业企业经济发展,根据《清远高新区 促进总部经济及部分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第二版)》(以下 简称《措施》),结合清远高新区实际,制定《清远高新区促进建 筑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一、建筑业企业认定条件及要求 
 
本《细则》建筑业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远 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纳入清远高新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措施》扶持的, 须承诺五年内不从清远高新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清远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 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和奖励金。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 
 
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不能享受《措施》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二、申报奖励类别与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 
 
1.自《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新设立或从清远市域〔含 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其中:特级、一级和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分别一次性奖励 25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同时拥有上述资质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 一次奖励。
 
2.为鼓励综合性园区平台公司引进清远市域〔含各县(市、 区)〕以外建筑业企业,自《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平台公司每引进一家建筑业企业(引进企业需符合本《细则》建筑业企业认定及遵守相关承诺,引进企业需在本区纳税满一年),凡在平台公司经营的园区内注册登记办公场所的,按其施工总承包资质,分别以特级、一级、二级的资质,给予平台公司 100万元、 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建筑业企业落户奖申请表原件(附件 2)。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 1)。
 
(5)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 
 
(6)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注册地变更到清远高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迁入材料、税务迁入材料等(迁入企业申请所需)。 
 
(8)综合性园区平台公司引进企业申请材料:清远高新区建筑业企业落户奖申请表,引进建筑业企业的证明资料(如引进协议、上述(2)-(7)的资料等),建筑业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合同,所引进建筑业企业相关认定材料和承诺材料等(平台公司申请所需)。 
 
(二)建筑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1.自《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已注册在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连续五年内,按照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加的经济贡献量予以奖励。奖励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10% (含)至30%的,按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二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30%(含)至60%的,按新增量的60%给予奖励;第三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60%(含)以上的,按新增量的7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2.自《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新设立或从清远市域〔含 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企业的经济贡献量的 50%予以奖励。三年后可继续享受上述第 1 点的奖励政策。 
 
3.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建筑业企业贡献奖申请表原件(附件 3)。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 1)。 
 
(4)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 2 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及经济贡献量的相关材料。 
 
(5)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办公场所补助 
 
1.自《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总部新落户清远高新区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年产值达到 3 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 1500 万元及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清远高新区以公开方式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不超过 10 亩;对总部新落户清远高新区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 级资质企业、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在清远高新区购买办公场所的,一次性补助购房总价的 20%金额,单户企业补助购房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同时拥有上述资质的企业只享受一次购房补助;对总部新落户清远高新区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在清远高新区租用办公场所的,租赁经营场所面积 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在三年内按照每月1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2.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和配套用房。办公用房必须在清远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区建设局联同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3.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 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办公用房必须在清远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区建设局联同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 况。
 
 4.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申请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 1)。 
 
(4)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 
 
(5)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建筑业企业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原件(附件 4)。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 1)。 
 
(4)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 
 
(5)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房屋购买合同。 
 
(7)《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 
 
6.租用办公用房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建筑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原件(附件 5)。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 1)。 
 
(4)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
 
(5)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7)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四)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奖 
 
1.鼓励清远高新区企业提升资质,自《措施》发布实施之日 起,对已落户清远高新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 250 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以上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奖申请表原件(附件 6)。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 1)。 
 
(4)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
 
(5)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 1 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资质晋升证明文件。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投资项目 
 
1.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直接发包给清远高新区建筑业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 展。自《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建设单位将清远高新区内工程 整体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按 0.15%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单户企业该项奖励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 500 万元。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鼓励本地建设单位与本地施工企业合作建设奖申请表原件(附件 7)。 
 
(2)本地建设单位认定证明:与清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土地产权证明材料。 
 
(3)本地施工企业认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本《细则》附件 1。 
 
(4)立项材料、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工程发票等。 
 
(六)建筑业企业人才政策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清远高新区激励优秀青年人才创业就业试行措施》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区建设局提出奖励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加盖骑缝章、胶装成册,一式四份,刻录成光盘一份。 
 
(二)审核:接受区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交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区建设局对初审意见及企业交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 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区建设局形 成审核意见后,报请区专项资金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暂定名称, 根据《清远高新区 2021 年第 8 次管委会常务(扩大)会议纪要》, 以区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确定的名称为准)审议。以上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区建设局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四)审批: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申请企业。 
 
(五)其他要求:
 
 1.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
 
 2.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为上一个完整年度产生。除经济贡献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6-7 月外,企业申报其他扶持奖励的时间为每年的 1-3 月。
 
 四、实施政策叠加支持 
 
对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出台的同类型补助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 
 
五、监督检查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下列行为,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且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 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出现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提供虚构证明文件以骗取奖励金及补贴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 5 年内资质等级下降; 
 
企业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部门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细则》由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随《清远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 及部分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第二版)》。原《清远高新区促 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清高管办〔2021〕46 号)同时废 止。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 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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