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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茂名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8 点击量:
关于优化茂名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
联席会议〔202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
为了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根据《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茂名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的要求,并结合实际,现就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范围
(一)茂南区、电白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滨海新区城市辖区内,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以地块计容面积为准)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不少于30%计容建筑面积的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城市辖区内,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以地块计容面积为准)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不少于20%计容建筑面积的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的新建单体居住建筑面积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政府投资《含PPP)的新建居住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5000平方米的新建单体公共建筑(商业、酒店、办公、教育、医疗卫生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四)政府投资(含PPP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新建单体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五)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2000平方米新建单体工业厂房或计容建筑总面积大于(含)100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应实施装配建筑项目加强审查管理。
(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把上季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技信息科)。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半年对各地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
2022年6月13日